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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新闻快讯

上海房产法律咨询案件

 


案情简介:
04年8月19日晚报登出售诉讼房价为47万。我8月20日中介口头介绍该房价为47万,售产证竣工期空白。我21日看过房,中介转告出卖方的意见:要到手价48.5万,中介费、税、交易费由买受方支付。我提出两个先决条件:一 明确房屋竣工期,二 无偿奉送房内的所有物品。合同对上述双方内容都作了约定,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。合同已履行完毕。变更后的产证实际竣工期为87年,合同约定是88年。我为该合同多支付了202035元。
我认为竣工期不符合约定,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,很难却定赔偿金额。我认为赔偿方案有:1。48.5÷(70-17)=9150元 理由为多层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,按剩余53年平均计算。
2.反还中介费用1%(4850元),税和交易费385元,计5235元。(有合同约定,支付凭证)理由:合同法61条第2款,按交易习惯惯例原本应当自己承担的。 两项共计14385元。
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妥当,是否符合法律依据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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